渭南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渭南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本科第二批-招生公告-陕西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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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2008-06-09 01:07:00  陕西教育在线  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渭南师范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特制定渭南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现公布如下: 

  一、学院概况: 

  渭南师范学院位于陕西省渭南市,是陕西省教育厅主管的一所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师范院校,现设有39个本科专业和19个高职专业,在校学生14000余名。学校代码:10723;学院地址:陕西省渭南市朝阳大街西段;邮政编码:714000。 

  二、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2008年渭南师范学院面向全国31个省(市、区)招生4160名。我校2008年分省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将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录取原则: 

  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四、录取程序: 

  1.2008采取网上录取方式进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按照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在达到省招委规定的录取条件的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按我校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 

  2.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生源不足的前提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并根据实际成绩择优录取。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和省招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在生源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我校也可接收调剂考生。 

  3.专业分配原则:按专业志愿方式确定,即各专业首先按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原则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满额的专业,再按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满额为止。最后将未确定专业且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满额专业中。 

  4.艺术类专业招生除河北、湖北、山西、广西、山东、甘肃、湖南、陕西(音乐)专业课按我院单独组织的专业成绩录取外,其它各省均承认生源省组织的专业课联考成绩。 

  音乐学、音乐表演、美术学、艺术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等5个专业专业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省的联考或统考合格线,同时达到我校规定的本科控制线;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规定的艺术类本科文考线。按专业课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满额的情况下,再按由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满额为止。 

  动画、数字媒体艺术等2个专业专业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省的联考或统考合格线,同时达到我校规定的本科控制线;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规定的艺术类本科文考线。按照专业课占70%,文化课占30%的折算原则按折算分录取。由高分到低分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满额的情况下,再按由从高分到低分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满额为止。 

  五、外语要求: 

  我校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统一开设大学英语,请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六、男女生比例: 

  学校对考生的男女性别一视同仁。我们热忱欢迎广大考生踊跃报考我校。 

  七、录取体检标准: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 

  八、学费、住宿费: 

  学费、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费标准为:文史类专业3500元/生·年,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4500元/生·年,艺术类(师范类)专业7000元/生·年,艺术类(非师范类)专业9000元/生·年,高职类专业5500元/生·年。 

  住宿费为:1000元/生·年。 

  九、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我院毕业生符合学籍管理规定和学位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渭南师范学院。 

  十、招生咨询: 

  欢迎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渭南师范学院。学校各院系、专业的详细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 

  1.《渭南师范学院招生简章》; 

  2.学院网站:http://www.wntc.edu.cn; 

  3.招生办公室E-Mail:zsb@wntc.edu.cn; 

  4.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913)2133998,(0913)2136900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为了便于考生咨询,我院在学院大门东侧设立招生咨询处,欢迎广大考生及家长垂询。 

  2.我院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问题,学校概不负责。 

  3.对于我院的录取章程与其他省(市、区)有不符的,以生源所在省(市、区)的有关文件为准。 

  本章程由渭南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渭南师范学院 

  二○○八年三月
 
来源:渭南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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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渭南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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