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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典型案例,12人被判刑!

xt2 安全生产案例 2024-03-26 15: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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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检察院与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召开以“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工作”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检察监督工作情况,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推进行刑衔接工作情况,并发布5起危害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内容如下:

目录

案例一:合肥李某、汪某某危险作业案

案例二:六安张某某等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例三:宣城吕某某等七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例四: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芜申运河航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五: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合肥李某、汪某某危险作业案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危险作业案件,应从完善证据的角度积极联合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准确认定被告人行为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根据各被告人社会危险性大小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充分释法说理,提出精准量刑建议,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提升办案质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2021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从被告人汪某某等人处大量购入汽油,储存在其私自改装厢式货车和无牌照面包车内,后在合肥市红枫路与天智路交口处出售给多名私家车主以谋利。

2021年10月30日,二人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汪某某厢式货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1596升,从李某厢式货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500升、无牌照面包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850升。

经查,二人均无储存及销售汽油资质。

【办理情况】

本案由公安机关于2021年10月30日立案侦查,于2022年2月6日移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以被告人李某、汪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4月6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办理危险作业类案件,关键之处在于如何认定刑法规定的“现实危险”。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应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就“现实危险”问题可商请相关部门出具专家意见,以完善证据链。危险作业罪系轻刑犯罪类别,办理此类案件应全面审查涉案人员犯罪行为、主观恶性等情节,查明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准确适用强制措施,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区别对待,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性,确保办案效果。

案例二

六安张某某等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案

【要旨】

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要根据案发原因及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行为特征等,准确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断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强化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推动生产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常态化、长效化。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出生,经商。

被告人佘某某,男,1962年出生,经商。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出生,务工。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佘某某雇佣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在舒城县千人桥镇张某某经营的“兴福米厂”大院内,进行非法洗砂作业。该洗砂点因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后被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2020年4月,张某某、佘某某再次擅自雇佣吴某某等人在该洗砂点进行洗砂作业,同年5月26日14时许,吴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饮酒后继续从事洗砂作业。其间,刘某某在洗石灰粉机器的滚筒筛内进行清理管道作业时,吴某某在未确认刘某某是否安全的情况下启动滚筒作业,因应急处置不当,导致在滚筒筛内作业的刘某某被卷入洗石灰粉机器内,致其腹部严重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舒城县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非法从事洗砂活动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吴某某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张某某、佘某某二人负主要责任。

2020年5月27日,张某某、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张某某、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办理情况】

本案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3月23日移送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2日由公安机关移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以被告人张某某、佘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15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2月24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时,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具体适用,应从犯罪构成、事实认定、证据把握等方面综合分析,依据相关责任人的主体身份、行为特征等准确适用相关罪名,避免出现定性错误,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同时,要以持续深化“府检联动”工作机制为契机,加大生产安全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力度,延伸办案职能,通过与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强化行刑衔接,加强沟通配合,促进社会治理,从深层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犯罪,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治理水平。

案例三

宣城吕某某等七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要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密切行刑衔接。检察机关在办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时,应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保案件取证程序规范、取证方向准确。同时应综合审查分析证据,准确认定罪与非罪,厘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办案质效,不断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出生,安徽某搅拌设备有限公司扩建厂区项目负责人。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1年出生,安徽某搅拌设备有限公司扩建厂区瓦工班组长。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1年出生,广德某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6年出生,广德某监理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出生,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出生,安徽某搅拌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0年出生,广德某监理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到工地实际监管人员。

2020年8、9月份,黄某某着手启动公司3、4车间及职工活动中心的项目建设,与杨某某商议借用其单位资质施工,并将该项目交给吕某某全面负责。后吕某某以安徽某搅拌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分别与杨某某、雷某某、涂某某、汪某某签订合同,约定挂靠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施工,委托广德某监理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监理,由涂某某组织搭建脚手架,汪某某承包瓦工工程。

2021年7月22日,吕某某联系吊机到达现场,汪某某指挥吊砖,安排工人将砖头依次码放在外脚手架第2步至第6步中间部位及第3层顶层。次日6时10分许,汪某某安排10位工人在3车间北侧外脚手架进行墙体砌筑,6时30分许,该处脚手架突然坍塌,致正在作业的陈某某、吉木某某、邓某某坠落,并被坍塌的架体及砖块掩埋,后3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75.5万元。

案发后,吕某某等7人均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办理情况】

本案由公安机关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侦查,于同年11月12日移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以被告人吕某某等7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2月16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吕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涉生产安全案件一般存在牵涉面广、专业性强、责任主体不清晰、事故原因多样等特点。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部门的配合协作,强化行刑衔接,提高追责精准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研讨,要根据涉案人员的具体行为、主体职责、过错大小、因果关系等因素,正确确定刑事追究范围和责任大小划分。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生产安全管理漏洞,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精准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通过实质性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建议,助力相关部门分析、查找、堵塞管理漏洞,引导企业树牢安全生产发展理念和法治意识,规范建设施工,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案例四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芜申运河航道安全隐患
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

针对航道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成检察建议转化为人大代表建议,开展跨区域专项检察活动。推动建立跨省级行政区域航道安全协作长效机制,系统治理航道安全隐患,服务保障长三角地区航行安全和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芜申运河是条老运河,横跨沪、苏、皖,连接长江、太湖两大水系,是通往长江中下游地区一条捷径,芜湖至上海水运航程比从长江通行缩短133公里;国家规划按限制性Ⅲ级双线高等级航道标准建设,常年通航1000吨级船舶。芜申运河安徽段改造升级工程由安徽省港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投集团”)承建,未经验收处于试运营期。

因改造升级施工、养护管理不到位,芜申运河芜湖青弋江段部分航道存在系列安全隐患。2020年下半年进入枯水期,航道水位持续下降,安全隐患显现,先后发生5起船舶碰撞、搁浅等安全事故。

【办理情况】

2020年12月,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弋江区院”)根据群众反映发现该线索,经初查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成立由市、区两级检察院办案骨干组成的专案组。专案组询问事故船员,走访水上救援队,根据运河“枯水期”“试运营期”航道安全隐患便于调查取证、相关部门现场整治等情况,邀请水上执法人员参与办案,借助专业设备前往事故水域实地勘查发现:芜申运河青弋江段存在水下碍航物未清除、切滩不到位、维护水深不足、助航警示标识不完善等问题。

2021年1月7日,弋江区检察院向对运河青弋江段负有管理、养护、建设职责的芜湖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港航中心”)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排查施工不到位引发的安全隐患,增设助航标志,清除障碍航物,确保符合通航标准,有效保障通航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港航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致函港投集团及时整改,完成竣工验收;与检察机关等携手整改。运河青弋江段河道安全隐患于2021年2月枯水期结束前得到有效整治,2021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

2021年12月,芜湖检察机关协同交通运输部门“回头看”,了解到运河流经省内马鞍山、宣城及江苏、上海等地,流域航道安全隐患问题尚需系统整治。

2022年1月,安徽“两会”前夕,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全省检察机关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试点工作方案,协助驻芜省人大代表拟定《关于开展省内航道安全隐患系统整治的建议》并提交省“两会”讨论。后该建议交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公安厅和省检察院会同办理,目前已答复代表将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补助等。

2022年5月11日,为系统整治芜申运河安徽段航道安全隐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事立案,组织芜湖、马鞍山、宣城市三地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守护运河航道通行安全专项行动,并将协调苏、沪检察机关开展芜申运河跨区域航道安全公益诉讼协作,推动建立长三角地区航道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航运安全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针对芜申运河航道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借力行政机关专业人才和设备,适时实地勘验检测,收集固定证据,督促职能部门、建设单位及时排除航道安全隐患。开展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借力“府检联动”机制,开展守护运河航道通行安全专项行动,推动运河安徽段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水上执法联动,苏沪皖开展边界水域巡航联动协同治理,建立跨省行政区域航道安全协作长效机制。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推动芜申运河系统综合治理,为促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案例五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非法经营成品油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

针对私设油库和流动加油车非法储存、运输、销售成品油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召开圆桌会议,厘清相关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强化执法监督力度。推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成行业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前后,六安市城区经常有人以“中石化”名义散发广告兜售汽油并提供送油上门服务,由此引发多起火灾事故,人员伤亡、车辆被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办理情况】

2020年5月,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六安市院”)接到群众上述举报线索,经初查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经调查查明:2019年以来,辖区内不法人员私自改装、改建成品油储罐,非法储存、运输和销售汽油等现象频发;部分违法行为人采取流动加油车方式走街串巷兜售汽油,因缺乏专业人员操作及专业运输、专门储存设备等,多次引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毁损等火灾事故。

2020年6月23日,六安市院分别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六安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对非法销售汽油等危爆物品监管、查处职责;全面摸排非法销售汽油等危爆物品的安全隐患,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案件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强化类案问题系统治理。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部署打击私设油库和流动加油车非法经营成品油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向六安市院通报专项行动工作困难,商请帮助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参与专项活动。2020年8月28日,六安市院牵头召开由市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单位参加的圆桌会议,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合力推动专项活动取得实效。全市查处流动加油车非法运输经营成品油案件45起,没收油品98.5吨、违法所得27.32万元,行政拘留17人、罚款18万元,涉嫌犯罪8人移送公安机关。

六安市院调查分析发现,成品油经营涉及法律法规广,监管部门多,监督管理存在“空白”地带,搅拌站、停车场、部分工矿企业私设油库现象依然存在;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没有具体治理措施,行政机关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等。

2020年11月20日,六安市院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向六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提交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动专项工作报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并于同年12月15日专门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方案,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细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单位监管职责;出台加强企业自备油罐及设施监管工作办法,明确设立条件,规范消防、防雷、环保等审验程序,落实监管措施。全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987次,对28个非法加油站点、76辆非法流动加油车清零销号;立案116件,没收成品油173吨,罚没款142万余元,采取强制措施38人,有效净化了成品油市场环境。

2021年5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有力打击了该类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了行业整治和系统治理。

【典型意义】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经营成品油重大安全隐患、监管部门多、职责交叉、监管“盲区”等问题,检察机关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组织召开圆桌会议,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推动开展联合执法,以“我管”促“都管”,织密安全监管保护网。深入分析研判,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就类案问题向地方党委政府专题汇报,争取支持,破解执法难点、堵点,推动在全市、全省范围开展行业治理、系统治理、溯源治理,促成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效整治安全生产隐患。能动发挥检察职能,提高参与城市综合治理效能,践行公益诉讼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使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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