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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西宁通报5起火灾典型案例

yangyun 安全生产案例 2024-04-01 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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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21年2月11日12时03分许,湟中区李家山镇董家湾村民祁某、宋某某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经查验,过火区域受损面积为约10公顷,被烧毁林木市场价格为人民币约20 万余元。经湟中区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调查属刑事案件。2021年8月,湟中区人民法院对祁某、宋某某因涉嫌失火案作出判决,对祁某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二、2023年3月20日下午17点40分左右,湟中区鲁沙尔镇昂藏村村民李某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经查验,现场过火区域面积为7公顷,林木受损价格为0.6万余元。经湟中区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属刑事案件,2023年5月至7月,因李某与昂藏村、水滩村村委协商签订了林木补栽协议进行补栽林木。2023年9月,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涉嫌失火罪因情节显著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三、2021年2月14日14时12分,大通县长宁镇东村村民魏某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经查验,过火面积约14亩(不含农民种植的苗木),林木损失5.7万元。经大通县公安局调查属行政案件。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将恢复林地;并处罚金叁仟元整(3000元)。

案例四、2021年2月20日下午19时05分,大通县桥头镇毛家沟村村民焚烧秸秆引起火情。经查验,火场总面积41.5亩,烧毁树种为匍匐荀子(1640丛,高度95厘米)经济损失估算0.82万元。经大通县公安局调查属行政案件。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将恢复林地;并处罚金贰仟元整(2000元)。

案例五、2023年11月24日12时许,大通县东峡镇村民郭某某在自家耕地内焚烧秸秆时不慎引发山火。经调查,过火总面积为26.09亩,其中灌木林地7.94亩、天然牧草地12.78亩、旱地5.37亩。经大通县公安局调查属行政案件,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行政处罚,责令2024年春季恢复林地、并处罚金贰仟元整(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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